科学研究基金实施细则

2007-08-31 admin 92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是集生产、科研、教学为一体的、具有强烈高校属性的浙江省著名设计研究院,它同时还肩负着为学校相关学科提供产学研服务的重任。为了推动土木建筑工程领域的科技进步,加强相关学科和设计院的科研互动,鼓励创新,特设立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科学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基金管理,制订基金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金来源

   1、设计院每年专项拨款10万元作为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科学研究基金。

   2、当年若没有达到规定的资助额度,结余经费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二、基金资助范围

   1、资助项目需与设计院的生产和发展密切相关。

   2、资助项目有望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产品开发及成果推广和应用研究。

   3、资助项目是以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作为主持单位或协作单位联合申报立项的国家、省部或厅级自筹资金项目。

三、基金申请条件

   1、申请者为全校教职工和本院职工。

   2、原则上申请者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2、原则上同一申请者在同期只能申请一项。

四、基金的申请与立项

   1、国家、省部或厅级自筹资金项目在得到立项批文后一个月内申报,其他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2、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申请书一式三份报设计院主管院长。

   3、由设计院组织学校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设计院院长办公会议根据评议意见确定最终资助项目和资助经费。

   4、资助项目确认后,申请书返回教师留存一份,转报相关学院一份。

五、基金资助方式

    资助经费一次性拨款,由项目负责人掌握,实行专款专用。

六、基金的实施与管理

   1、项目期限:国家、省部或厅级自筹资金项目按照申报和审批的期限实施,其他项目一般为两年。

   2、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设计院负责,设计院有权对项目的研究情况和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指导与检查。

   3、资助项目若以公开发表的论文等为研究成果,论文一般应注明为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

   4、资助项目应在研究期限内达到预期目标,若经过努力,确有困难不能按计划完成,经设计院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多不超过一年。

   5、国家、省部或厅级自筹资金项目根据相应课题成果要求和结题方式结题,并将研究成果、结题报告、专家评审结论等报设计院备案。

   6、一般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应及时总结,并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科学研究基金结题报告》(附上研究成果:论文或其它成果形式等),报设计院审核,并由设计院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题。

   7、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参照学校“纵向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题后的结余经费用于从事其他研究工作。

七、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附件:

1、《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

2、《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科学研究基金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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